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希腊华侨华人总会章程

第一章 总则

为了进一步提高旅希华人的社会地位,增强华人社会的凝聚力,推动华人事业的迅速蓬勃发展,促进华人的团结联合和发展。根据全希腊各侨团和广大侨胞的一致要求,成立“希腊华侨华人总会”。该会是以旅希的所有侨胞、华人为主体的民间团体,代表希腊侨胞的利益、维护侨胞的正当权益,组织开展互爱互助活动,为侨胞排忧解难,推动广大侨胞共同富裕,为侨界社会的发展作出贡献。

第一条 名称

本会名称:希腊华侨华人总会

第二条 宗旨

热爱祖国、坚决维护祖国统一和领土完整。坚决与任何形式破坏祖国统一的反动行为做斗争,维护祖国尊严,促进和推动中希文化、经济、科技等领域的交流和合作,促进两国人民的友好往来,引导社会和侨民遵守所在国的法律、法令、法规,尊重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与希腊人民和睦相处。爱护自身形象、关心社会、热爱公益、帮助他人、团结一致,协调和沟通当地政府和侨界社会的各种关系,协调和沟通欧洲各国华人社团与在希侨团的关系。协调以及本国侨团的友谊和合作。做好侨务宣传等各项工作,代表希腊侨民的意愿,对外联系和接洽各类事宜。

第二章 入会

第三条 入会资格

第三条凡旅希的华侨华人,不分性别、信仰和职业,年满17岁,赞同本会章程履行入会手续,均可成本会会员。凡经各地侨团推荐的侨界人士,经大会筹委会一致同意,均可担任本会理事、常务理事以上职务(包括常委理事)。

第四条 会员的权利

有选举和被选举权。有对本会所选出的领导人及工作人员提出批评、建议的权利,监督本会工作和审查财务的权利。有享受本会举办各种活动的福利和权利。

第五条 会员的义务

遵守本会章程,及时缴纳会费,参加本会举行的各种有益活动。会员如果要退出可以提出申请,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即可退出。

第六条 会员资格取消

第六条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会宗旨和破坏本会声誉,以及有违法犯罪行为者,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,可取消会员资格。

第三章 组织机构

第七条 组织人员

本会设会长、正副秘书长、出纳、会计、正副商务长、正副理事长、正副组织处主任、正副协调主任、正副文教主任、正副青年组主任、任何职务任期为二年,担任者从会员理事中产生、可连任。

第八条 本会下设秘书处、组织处、文教处、财务处。

秘书处:负责处理日常对外联系。协调以及往来会员登记、会员提案、协助主席团开展各项工作。 组织处:为侨胞进行法律咨询,经常传播希腊法律与移民政策,指导侨胞如何合理地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,并组织侨民争取正当合法权利。 文教处:经常与国内外有关部门联系。开展文体、旅游等活动,协调华人语言交流,提倡教育华侨子弟勿忘母语,努力弘扬祖国文化。 财务处:负责筹备本会经费,加强财务管理。制定必要财务措施。

第九条 全体会员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

每年召开一次(在特殊情况下,可提前或推后召开,但必须由常务理事委员会半数以上人通过)会员大会通过和修改本会章程,通常每过两年选举应届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常务理事,听取和审查本会的工作报告及财务收支报告。本会组织原则是提倡民主办会,少数服从多数,在常务理事会集体领导下开展工作。

第四章 会费

第十条 会费

本会经费主要来源于当地侨团、会员的会费以及各侨界人士资助,出资比例和方法由常务理事委员会商定。总会经费专款专用,各地侨团不得挪用。

第五章 第五章注册地点及法人

第十一条 本会注册地点

第十二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

第十三条 附则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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